课堂案例分析课堂案例分析?一次事故多人死亡,继承纠纷如何处理问题:法院应当如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个复杂的何处理这个复杂的继承纠纷案继承纠纷案? ? 程广仪程广仪程父程父马弟马弟马妹马妹马侄子马侄子赵莉赵莉赵钢赵钢马育才马育才女儿女儿夫妻夫妻父女母女 12万元 5月12日 5月13日 5月14日一、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根据该法第 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现行《继承法》是在“死后扶养”理论的指导下制定的。?“死后扶养”理论认为,一个人生前对其近亲属负有扶养义务,在其死后,他的财产应当继续发挥扶养家庭成员的作用。?继承是对死者身后财产的分配, 尊重死者的意愿应当成为继承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按照尊重死者处分身后财产的意愿和尽量避免财产无人继承的指导思想,现行《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方面,有以下问题需要重新研究并加以修改。有学者建议: 有学者建议: ?1、建议我国立法将父母的继承顺序列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2、取消继子女、丧偶的儿媳和女婿第一顺序继承权。?3、侄(甥)子女应当列为法定继承人,可避免财产无人继承。( 是作为第四顺序,还是代位继承?有争议) ?4、配偶的继承顺序问题——目前我国规定固定,但有建议不固定。?某甲从小父母双亡,和奶奶、姐姐相依为命,成年后,甲经商后拥有了大笔财产。与乙结婚后半年,甲因车祸死亡,留下共计约 40万元的遗产。?该遗产由其配偶继承合理吗? 讨论:配偶的讨论:配偶的继承地位。继承地位。学者认为: 学者认为: 不合理。侵害近亲属利益。不合理。侵害近亲属利益。?应采纳德国、瑞士、日本的立法体例, 将配偶的继承顺序不固定,让其与任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顺序越远继承份额越大,以平衡与其血亲属的利益。?继承能力又称为继承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或能力。?按照“同时存在”原则---- 只能为生存的自然人享有。胎儿是否具有胎儿是否具有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 问题: 问题: 为保护胎儿的利益为保护胎儿的利益, ,各国法采取不同各国法采取不同的立法例: 的立法例: ?一是承认胎儿有继承能力(以胎儿活着出生为限) 。如瑞士、法国、德国民法规定。?二是不承认胎儿的继承能力,但采取保留必要份额的措施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利益。我国继承法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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