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幼稚园)老师水平评价标准》通知豫人社职称〔〕1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依据国家相关中小学老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河南省中小学(幼稚园)老师水平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实施。 8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南省中小学(幼稚园)老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方面落实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稚园)老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稚园)老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老师教书育人主动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和本省职称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中小学(幼稚园)老师队伍实际,制订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幼稚园)老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老师、二级老师、一级老师、高级老师和正高级老师。 第三条 中小学(幼稚园)高级老师和正高级老师采取讲课答辩和教授评审相结合方法进行评价。一、二、三级老师评价方法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适用于本省一般中小学、幼稚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在职在岗老师。民办中小学校(幼稚园)老师可参考本评价标准参与职称评审。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础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规范》,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靠树立爱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含有对应老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稚园老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推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明年度考评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要求参与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要求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三级老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幼稚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评合格; ,在幼稚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评合格。 (二)申报二级老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见习1年期满并考评合格; ,在幼稚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三级老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老师职务2年以上; ,在幼稚园、小学任教,取得三级老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老师职务3年以上。 (三)申报一级老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从事中小学(幼稚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老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老师职务2年以上; ,取得二级老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老师职务4年以上; ,在幼稚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老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老师职务4年以上; ,在幼稚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老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老师职务5年以上。不含有要求学历层次或专业,任职年限达成对应要求,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35周岁人员可破格申报一级老师任职资格。 (四)申报高级老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一级老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老师职务2年以上; ,取得一级老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老师职务4年以上; ,取得一级老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老师职务6年以上; ,在幼稚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老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老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老师任职资格,须含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不然按破格申报。 符合要求学历层次要求,但不符合专业要求,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人员,任职年限达成对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老师任职资格。 不符合要求学历层次要求,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人员,取得一级老师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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