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年四月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通知)
浙价费[]147号
相关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通知
省环境保护局,各市、地、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管理,确保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要求》([88]环监字第085号)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调整和制订浙江省环境监测技术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将相关问题通知以下,请一并落实实施:
一、本标准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收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及其它相关服务。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委托计量检定、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相关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要求实施。
二、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环境监测机构可按本通知要求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在上下浮动25%范围内,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根据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要求技术规范、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凡接收委托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应签署委托协议,并由委托方付费。监测服务均应提供书面监测汇报。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例行环境监测工作、污染源监督检测任务;
(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已经有明确经费开支渠道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科研课题;
(四)为下级环境监测单位作技术指导或处理疑难问题;
(五)机动车年检等强制性检验中机动车尾气测试;
(六)其它明确要求不得收费项目。
五、以后新增加专业服务收费项目,依据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性质、难度和实际消耗,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同意后实施。
六、本通知自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过去相关要求和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收费标准中相关计算单位含义
附件二:采样费收费标准
附件三:样品测试费收费标准
附件四:其它相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二○○○年四月十八日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
收费标准中相关计算单位含义:
“点”——监测点
“项”——监测项目
“个”——样品个数,“单样”——单个样品
“次”——监测次数
“孔”——专门设置监测孔
“单源”——单个污染源
监测点、孔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根据国家公布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二)
采样费收费标准
一、水质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地面水
表层(距水面≤)
点·个·项
10
中下层(距水面>)
点·个·项
12
地下水
点·个·项
12
感潮河流、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
表层(距水面≤)
点·个·项
15
中下层(距水面>)
点·个·项
25
废水
点·个·项
15
海水
近海海域(≤5海里)
点·个·项
15
远海海域(>5海里)
点·个·项
25
流量测试
点·次
50
水深
点·次
20
底质
个·项
45
水生生物
单样
45
降水
单样
45
二、土壤及固体废弃物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土壤
表层(深度≤)
个·项
35
中层(<深度≤1米)
个·项
60
下层(深度>1米)
个·项
115
固体废物
个·项
50
三、环境大气采样
采样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S02、NOx、TSP
8:00-20:00
次·点·项
45
20:00-次日8:00
次·点·项
55
可吸入颗粒物(PMl0)
次·点
65
C0
次·点
25
降尘
次·点
115
硫酸盐化速率
次·点
115
光化学氧化剂、臭氧
次·点·项
55
氟化物
滤膜法
次·点
55
石灰滤纸法
次·点
130
硫酸雾
次·点
115
氯化氢
次·点
70
汞
次·点
70
CS2、H2S等溶液吸收法采样项目
次·点·项
45
砷等浸渍滤纸法采样项目
次·点·项
70
总烃、非甲烷烃等注射器采样项目
次·点·项
35
芳香烃、酯类等固体吸附柱采样项目
次·点·项
70
苯并(a)芘及其它对人体三致毒性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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