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起源:互联网 作者: 日期:10-06-01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员、工亡职员亲属依法应该享受赔偿项目和标
准。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员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
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诊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
医疗费用除根据本市要求由医疗保险基金负担部分外,其它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二)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
伤人员住院诊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同意转往外省市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康复诊疗费
诊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判定委员会确定,能够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
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停工留薪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收工伤诊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
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判定委员会确定,能够合适延长,但延长
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措施》相关要求
享受伤残待遇。
(六)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判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相同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员月平均工资50%、40%或30%。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员达成退休年纪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
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员个人以伤残津贴为
基数,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300%,根据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
于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60%,根据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60%计算。)
(八)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保留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合适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要求为其缴纳应缴纳
各项社会保险费。
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员本人提出,能够
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要求)。
(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要求:劳动协议期满终止,或职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协议,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
协议时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 。
(十)工伤人职员伤复发享受待遇
工伤人职员伤复发,经判定委员会确定需要诊疗,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措施》第三十一条至
三十六条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人员,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措施》要求享受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再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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