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赔偿过程标准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企业
一、伤亡事故分类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尤其是统一事故统计口径需要,为了评价企业安全情况并提升可比性,为了便于对事故科学分析和事故资料积累,通常对伤亡事故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事故类别分类
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员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按事故类别即按致害原因进行分类以下:
1.物体打击(不包含爆炸引发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惯性力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发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发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含车辆、起重设备引发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多种起重作业时发生机械伤害事故,但不包含上下驾驶室时发生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发触电和检修时制动失灵引发伤害。
5.触电:因为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
6.淹溺:因为水大量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事故。它适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发灼伤,或因火焰引发烧伤,高温物体引发烫伤,放射线引发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含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发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企业火灾事故。不适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属消防部门统计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因为危险重力势能差引发伤害事故。适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所发生坠落事故,也适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发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坍毁和土石塌方引发事故。不适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发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因为支护不妥、压力过大造成坍塌(片帮)和顶板垮落(冒顶)事故。适适用于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它坑道作业时发生坍塌事故。
12.透水: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它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伤亡事故。不适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因为放炮作业引发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和空气混合形成达成燃烧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发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和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但不适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锅炉和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锅炉。
17.受压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发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和容器内盛装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和周围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碰到火源时产生化学爆炸。
18. 其它爆炸: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可燃蒸汽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发爆炸;可燃性粉尘和可燃性纤维 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发爆炸;间接形成可燃气体和空气相混合,或可燃蒸汽和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 尘爆炸等亦属“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发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作业场所,因为缺氧有时会发生忽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事故。
20.其它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伤害事故,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等。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事故发生后,依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失能伤害(受伤者临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通常能造成人体功效障碍长久存在,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出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失能伤害事故。
通常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疗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抢救;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部位因受伤引发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6)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发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残废可能;
(7)脚趾轧断三趾以上;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发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伤害,经医生诊疗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依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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