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核算办法.doc成本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成本核算工作,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三条 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指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和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指在生产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燃料及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燃料和水、电、汽、冷动力费用。
制造费用:指应由产品制造成本负担的,不能直接计入各产品成本的有关费用,主要指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车间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降温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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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资本性支出,即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的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各种捐赠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
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成本核算的任务、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本核算的任务是: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并根据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分析资料。
监督成本费用发生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成本核算工作的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竞争和内部管理需要的成本费用核算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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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加强对二级核算单位以及班组成本核算的组织与管理。
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必须在不断加强与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使成本费用的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4. 成本费用计算期应与会计核算期一致,规定为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每月 1 日
至当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费用要素消耗和产品产量的起止日期须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
致,不得提前和延后。
成本核算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成本水平的经营成果。
成本核算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与产成品的界限、各种产品之间的成本界限。
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目标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在月末调整为实际成本。
遵循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设置成本费用账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对成本项目在各成本核算与管理对象间进行分配,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项具体方法(包括材料计价、价差调整、费用分配方法、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费用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生产费用的分类、归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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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生产费用按经济内容(或性质)分类称为生产费用要素。
外购材料: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从外部购进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包装物、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等。
外购燃料: 指为进行生产经营而耗用的一切外部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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