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年度汇报垄断协议篇(案例部分)
(执笔人 魏士廪 马瑞兴 审稿人 甄庆贵 张黎)
说明:汇报纸质版还未印刷出来,请已经预定好友耐心等候,鉴于平台字数限制,先发部分内容,全部内容已发表在LexisNexis,能够在“律商联讯数据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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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垄断协议经典案例关键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
二、八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垄断协议案
三、湖南七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四、湖北省十二家保险企业垄断协议案
五、首例联合抵制垄断协议案
六、页岩砖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第二节 分析、评述和提议
一、相关执法主体分析和评议
二、垄断协议性质及行业分布分析
三、和垄断协议达成、实施相关主体及法律责任分析
四、相当部分市场经营主体对垄断协议违法性仍认识不足
五、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少留痕迹
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分析和评议
七、宽大情况和处罚结果分析
八、在整体市场经济趋缓情况下,垄断协议案件发生量可能会增加
九、相关提议
(一)深入实施更规范、全方面和立即性执法信息公开
(二)深入完善处罚决定书内容
(三)加大宣传力度,降低垄断协议行为发生
(四)加紧完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或指南
第一节 垄断协议经典案例关键点梳理
一、汽车行业垄断协议案
(一)奔驰垄断协议案[1]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公开:对奔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江苏省物价局官网公开,但对经销商处罚决定书在本汇报出具日前还未发觉公开。
处罚时间:4月
反垄断执法机构:江苏省物价局
被处罚主体:(1)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和北京奔驰汽车。(2)南京、无锡、苏州三地奔驰经销商。[2]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企业处以上十二个月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罚款,;对在奔驰企业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部分经销商处以上十二个月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罚款,,其中对主动汇报达成垄断协议相关情况并提供关键证据经销商,依法免去或从轻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1)对奔驰企业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要求;(2)对南京、无锡和苏州三地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要求。
处罚事实依据:(1)奔驰企业和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1月至7月,奔驰企业经过电话、口头通知或召开经销商会议形式,限制江苏省不一样区域内E级、S级整车最低转售价格。奔驰企业经过加大对经销商考评力度,对不实施限价政策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降低政策支持力度等多个方法,促进垄断协议得以实施。奔驰企业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进作用。
(2)奔驰汽车苏州经销商自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1月起,在奔驰企业组织下数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要求。
(二)东风日产垄断协议案[3]
垄断行为性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之维持转售价格
处罚决定书公开:至本汇报出具日,仍没看四处罚决定书公开,包含对东风日产企业处罚和对经销商处罚。
处罚时间:9月(依据官方新闻稿公开时间推断,广东省发改委官方新闻稿公开时间为9月10日)
反垄断执法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处罚主体:东风日产(因为处罚决定书没有公开,具体被处罚主体名称尚不清)
宽大情况及处罚结果:在调查过程中,东风日产主动配合,并在调查开始后立即停止了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要求修改了经销协议、商务要求等企业管理政策;广州经销商停止了价格协商,废除了区域价格协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东风日产处上十二个月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罚款,;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经销商处上十二个月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至4%罚款,计1912万元。
处罚法律依据:对经销商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东风日产处罚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
处罚事实依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于8月起依法对东风日产开展反垄断调查。经查,至7月,东风日产经过下发商务要求、价格管理措施、考评制度等方法,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网上、电话和营业厅报价和最终成交价,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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