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时间: 2010-08-30 点击: 5478 次披露方和接受方以下共称为“双方”――――――――――――――――――――――签字: 签字: 2. 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 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资料,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 (i) 已经或正在变成( 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代理、咨询单元或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 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或者(ii) 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 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或者(iii) 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或者(iv) 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 接受方可以应功令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 3. 任何时候, 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 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猜中, 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1. 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 接受方在此同意: (i) 严守产权资料机密, 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 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 (ii) 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 (iii) 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 任何时候均不得哄骗该产权资料, 以及(iv) 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简述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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