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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筑公司与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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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建筑企业和某学校签署一教学楼施工协议,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完工汇报。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觉了教学楼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负担责任。试问:1、本案中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2、应怎样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及责任负担方法,为何?
答:本案中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企业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该享受权利和应该负担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根据协议约定,负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义务,在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企业按时交付质量合格教学楼。建筑企业权利是获取学校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该负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教学楼给学校,并负担保修义务。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完工验收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完工验收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所以,通常质量问题,应由校方负担。不过,若包含到结构等方面质量问题,还是应根据造成质量缺点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完工汇报,说明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已经经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妥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质量缺点是客观存在。承包方还是应该负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费用应由相关责任方负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2 原告:甲电讯企业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企业 基础案情:甲电讯企业因建办公楼和乙建筑承包企业签署了工程总承包协议。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和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企业签署了工程勘察设计协议和工程施工协议。勘察设计协议约定:由丙对甲办公楼及其隶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协议约定交付相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协议约定:由丁依据丙提供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完工时依据国家相关验收要求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协议签署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甲会同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因为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造成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和甲没有协议关系为由拒绝负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和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负担连带责任。分析一:本案中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分析二:对出现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怎样负担责任?
答: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要求:“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条件分包单位;不过,除总承包协议中约定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协议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协议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担连带责任。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条件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负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负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负担责任,和分包人以和发包人没有协议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负担责。本案必需说明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她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严禁性要求,其和丙和丁所签署两个分包协议均是无效协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某省关键工程项目计划于12月28日开工,因为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通常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法。于9月8日向经过资格预审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收了邀请,并于要求时间9月20日~22日购置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要求,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组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含E企业总经理1人、D企业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教授4人。评标委员会于
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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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