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规范爆破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爆破施工安全,依据国家标准并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爆破施工范围包括:路基土石方爆破(浅眼、深孔、药壶、裸露药包爆破等)、桥涵基坑开挖爆破等一般岩土爆破。大爆破、硐室爆破、拆除爆破等执行相应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既有线路基土石方爆破按《铁路行车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项目部二分部所属各架子队、施工班组及其所使用的劳务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爆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发放等规章制度,建立相应机构和配置相应人员,对火工品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认真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任何事故。
第五条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 开始爆破作业前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火工品购置、运输、使用等手续。
第七条 火工品运输、库房设置和管理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办理。
第三章 露天爆破
第八条 严禁利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第九条 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接,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联结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
第十条 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还须检查电阻,生铜锈的雷管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 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严禁事先作好放在一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进行爆破器材加工作业时,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十二条 药包量必须经过计算,浅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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