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合作企业(有限合作)之有限合作协议
本有限合作协议(下称“本协议”)由 (“一般合作人”)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作人(“有限合作人”)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
下文中一般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全部有意依据《合作企业法》(以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提议设置一家有限合作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定义
被投资企业,指有限合作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企业。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日期。
关键人士,指一般合作人负责有限合作企业合作事务管理管理团体关键组员。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作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任何前置审批、立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和该人一起受她人共同控制任何自然人、企业、商业企业、合作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 %及以上股权或经过其它方法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议。
管理费,指作为一般合作人向有限合作企业提供合作事务管理及其它服务对价,而由有限合作企业向一般合作人支付酬劳。
管理服务费,指支持管理服务机构向有限合作企业提供日常支持管理服务收取酬劳。
支持管理服务机构,指受有限合作企业聘用,为有限合作企业提供日常支持管理服务机构;为避免歧义,支持管理服务机构不提供投资管理及相关服务。
《合作企业法》,指《中国合作企业法》,由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8月27日修订经过,自6月1日起施行。
合作人,指一般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置国债、购置货币市场基金或其它经咨询委员会会议同意方法购置期限不超出十二个月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一般合作人、实施事务合作人,指在本协议签订时有限合作企业唯一一般合作人、实施事务合作人,即 。
取消资格之违约合作人,(2)。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作企业、企业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作人承诺向有限合作企业缴付、并为一般合作人所接收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作人实际向有限合作企业缴付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作人实际向有限合作企业缴付现金出资总金额。
守约合作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统计合作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作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作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托管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作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账户。
违约合作人,指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推行出资义务及/或其它义务合作人。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作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正当律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作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投资。
有限合作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作人依据《合作企业法》共同设置有限合作企业。
有限合作人,指有限合作企业合作人登记册中所列有限合作企业有限合作人。
合作人登记册, 条。
有限合作费用,指依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作企业本身负担开支。
财产份额,指合作人在有限合作企业中享受财产份额。
估计费用,指估计在剩下合作期限内,可能发生并将由有限合作企业负担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清算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作人承诺向有限合作企业缴付、并为一般合作人所接收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作企业对特定被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金额。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含有下述列明含义:
第2条 有限合作企业设置
设置依据
全体合作人同意依据《合作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置一家有限合作企业。
有限合作企业名称
有限合作企业名称为“ 股权投资基金合作企业(有限合作)”,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作企业。
关键经营场所
有限合作企业关键经营场所为 : 。
一般合作人可视有限合作企业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有限合作企业关键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作人,并办理对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一般合作人依本条取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作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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