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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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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机关银钱收据管理要求
京财综[1999]238号
为深入加强行政机关银钱收据管理,依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要求通知》(京财综[1998]1292号)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要求。
一、银钱收据分级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银钱收据单位,标准上实施分级管理,即: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在京各委、办、局机关,市各委、办、局、总企业、高等院校及其直属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负责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各省、市驻京办和区、县属各单位银钱收据办证发放工作。
二、银钱收据使用范围;
1、用于行政机关内部银钱往来;
2、用于行政机关多种代收、代垫凭据;
3、用于行政机关及个人之间和行政机关和企业之间非行政事业
收费银钱往来;
4、用于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多种会费收入。经过市场取得经营、服务性收入,要依法纳税,不得使用银钱收据。
三、银钱收据审批、印制、发放和核销
市财政局是银钱收据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银钱收据审批、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四、“银钱收据购领证”领用
银钱收据购领证由各单位持法人代码证书、财政登记证、财务章、介绍信,到各级财政部门申领。凭银钱收据购领证购领银钱收据。
五、银钱收据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银钱收据管理制度,明确专员负责票据印制、发放、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二)银钱收据领用,采取验旧购(印)新措施进行核查。发觉问题应立即纠正、立即处理。对情节严重或屡纠屡犯单位,停止供给银钱收据,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使用银钱收据单位违章行为如实记入该单位“银钱收据购领证”中“违章统计”栏。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银钱收据管理措施,由各部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施专员负责,妥善保管,单位在启用银钱收据时如发觉有漏页、重码等现象立即向各级财政部门汇报和处理。
(四)各单位在使用银钱收据时,必需按号码次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样填写清楚,加盖本单位财务管理专用章。填写错误票据加盖作废章,和存根联一并保留。
(五)各单位银钱收据存根,应保留5年以上;销毁时,必需造册登记,向各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核销。
(六)凡机构撤销、改组、合并单位,必需立即将还未用完银钱收据向各级财政部门缴销或申请更换,不得私自处理。
(七)银钱收据实施年检制度。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银钱收据进行检验。检验关键内容包含:
1、印制、购领、填开、取得和保管银钱收据情况;
2、检验和银钱收据相关其它凭证资料。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银钱收据稽查工作,建立稽查制度。财政部门能够采取查阅、复制、问询等方法和银钱收据相关当事方进行调查。印制、使用银钱收据单位和个人全部必需接收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验,同时要如实反应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六、对银钱收据承印厂确实定
印制银钱收据承印厂,由市财政局票据主管业务处统一发放“资格确定书”。取得“资格确定书”企业,在接到市财政局“北京市票据印制审批单”方可承印票据。
七、罚则
(一)下列行为属违反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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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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