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依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XX〕第13号,以下简称《措施》)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措施》要求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大额存单投资人包含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和保险企业、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其它单位。
第三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依据《措施》要求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发行人和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则等,不得经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 产品规则
第五条 大额存单采取标准期限产品形式。大额存单期限包含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固定利率存单采取票面年化收益率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法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时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 发行人经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根据本细则要求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实施。
第三章 发行人
第十条 符合条件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措施、和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相关证实材料。
第十一条 经自律机制评定符合《措施》要求条件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十二个月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立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立案。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于每十二个月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当年发行额度应和发行人向人民银行立案年度发行计划中额度保持一致。发行人每期大额存单计划发行量不得超出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立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大额存单总额。
第四章 市场规则
第十三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方法,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和经人民银行认可其它渠道发行。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依据《措施》要求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交易中心应另行制订第三方平台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取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第十六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大额存单,发行人应提供大额存单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各期大额存单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经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该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七条 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该正确、连续统计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和非存款类产品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置大额存单遵照实名制要求。
第十八条 大额存单可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含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第十九条 应大额存单持有些人要求,对经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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