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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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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公布时间:20XX-4-3 9:41:57】 【浏览次数:1619】 【双击自动滚屏阅读】
  20XX年第一期——新法新规
皖管[20XX]100号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机关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节省型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央相关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规范和改善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通知》(厅〔2007〕1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中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省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机关。
3.本要求中公务用车,是指省直机关所使用省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收国际和社会相关组织赠予多种型号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 配置标准
4.正省级干部专车,配置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轿车;副省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配置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轿车。
5.省直机关其它公务用轿车配置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第三章 编制核定
6.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依据各单位关键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省级干部专车或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1辆定编。离退休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乘车待遇)自愿选择车公里包干用车措施,按皖行综字〔1998〕47号文件要求实施。
(2)在职厅局级干部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配1辆定编。因工作需要超职数配置厅局级干部,视具体情况另行核定。调任省人大、省政协、省委督查组、省政府咨询委、省委巡视组等机关工作厅局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机关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15人定编1辆;其它单位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1辆。
(4)省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用车,按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数,50人以下标准上配置1辆面包车(其中厅级离退休干部超出10人,可增配l辆小汽车);50人以上可配置1辆小汽车1辆面包车(其中厅级离退休干部超出20人,可再增配1辆面包车);超出100人,视具体情况另行核定。
(5)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等部门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核定。
7.参考公务员管理二级预算机关,按人员编制数,25人以下标准上定编l辆公务用车;超出25人,每增加25人,增加编制1辆。部门管理副厅级行政机关车辆编制按厅级领导职数、职员编制数加以核定。
8.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述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为省直各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数并核发“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卡”(以下简称编制卡)。“编制卡”
作为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置、更新报废、车辆使用经费供给和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等和纪检监察部门检验关键凭证。
9.省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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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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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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