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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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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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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XX]3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多种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要求,依据其它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施。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实施,并应该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
纳税人应该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推行纳税义务;其签署协议、协议等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订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计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体计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和实施措施,做好当地域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主动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制订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觉下级税务机关税收违法行为,应该立即给予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该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立即更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觉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违法行为,应该向上级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汇报。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据检举人贡献大小给对应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措施和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订。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应该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其它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根据国务院要求设置并向社会公告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应该采取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具体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时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通报具体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订。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记录表,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前款要求以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措施由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能够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该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该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包含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给予撤销登记,应该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该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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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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