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作文里的奇案读书笔记.doc[《洞穴奇案》读书笔记]作文里的奇案读书笔记
文章摘要: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对其他的问题,比如说自然法用与实定法的问题,比如说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理……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非本书的观点的总结,而是对作者本人的观点的总结.
作为普通人的我的观点.
在我看来,契约的神圣性是毋庸置疑的,如果说他们之间的行为是自愿的话,那么,他们就构不成任何罪行(就像在换偶,在安乐死时的情况似的).因此,在本案中,唯一的问题在于whetmore是否对他们的协议表示了同意,说实话,我原本以为whetmore的同意是确定无疑的,可是,明显的是,有好几位法官并不这样认为,这使得我也有点糊涂了,whetmore提出了协议,whetmore推动了协议,whetmore退出了协议,whetmore没有表示异议,妈的,,我还是倾向于认为他们之间的行为是自愿的,虽说不是那么确定.
我们也可以沿着书中的思路走下去,想一想其他的问题,比如说,即使在掷过骰子之后,whetmore可不可以反悔呢,我的观点是可以,whetmore拥有反悔的权利,他随时随地都可以反悔,毕竟你们是想要人家的命啊,当然了,反悔可能有点不厚道,,假如我们是救援的,我们知道了他们在吃人,我们还知道他们被救出来之后,一定会被判处死刑,那么我们该怎么做呢?
这本书给我们带来的问题及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
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对其他的问题,比如说自然法用与实定法的问题,比如说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作出解答.
我的回答: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在本案中,故意(willfully)这个词的意义明确吗?这个词究竟意味着什么意思呢呢,如果你去查一下牛津的话(),,在我看来,法官们尝试着对这个词作出自己的解释我认为是合适的.
在我看来,判例法的作用也正在于此,正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判例,,你也可以通过修改法条来做到这一点,,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这是一个由问题一很容易想到的问题).
我的回答:我害怕自由裁量权吗?我的回答是,是的,我害怕自由裁量权,我何止害怕自由裁量权啊,我害怕各种各样的权力,哪怕再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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