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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统一规定.doc


文档分类:IT计算机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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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9月7日公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政策全文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中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相关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通知》,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该遵守本要求。
本要求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经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网络空间。本要求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平台。本要求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含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组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该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培育主动健康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置和服务规模相适应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理、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制订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条约,和使用者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根据“后台实名、前台自愿”标准,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公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必需方法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她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依据互联网群组性质类别、组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立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输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依据信用等级提供对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依据本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组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与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组员达成一定规模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础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效,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组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该推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条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公布,构建文明有序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组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该遵遵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示。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需功效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输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严禁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公布、关闭群组等处理方法,保留相关统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互联网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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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