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风险形成角度阐述我国金融风险法律分散机制金融全球化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快速发展。但是, 因为金融行业自身的高风险性难以防范和控制,给各国金融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1997 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其后始于 2007 年初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的沉重打击,让我们不得不引起对我国金融风险防范不足的思考, 如何控制我国金融风险成为后危机时代热议的话题。一、金融风险难以消除的原因“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①金融风险难以消除的原因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主体活动差异性金融活动主体是众多的, 是一项“群”的活动, 是一种互动的活动。由于金融活动中各个主体的市场地位、利益诉求不尽相同, 致使金融行为的差异化。因此在这种本质属性的内在的利益驱动下,注重业务拓展、轻视风险防范成为司空见惯的事实。如以某银行为例, 其存有过度的借贷动力, 认为放贷越多、业务做得越大就越好, 不惜血本揽储, 盲目扩张业务, 而银行风险则无顾, 某些商业银行更是热衷于违规账外经营, 且由于账外资金大部分又投向高风险的行业, 致使金融秩序严重混乱, 形成呆账、死账, 逐渐堆积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巨大的金融风险与日俱增,与商业银行“安全性”的原则发生严重偏离。由此众多主体金融活动的差异性行为逐渐堆积交织在一起, 金融风险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二)金融思想自由性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在金融领域的流行,投资和刺激了经济增长, 民众追求金融自由, 各国创造条件促成宽松的金融环境, 通过多项举措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金融自由化以后, 利率完全受市场供需的影响, 不再受到限制, 由此利率会波动频繁且幅度加大, 这很可能恶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因此, 在金融自由化思想的推动下的金融创新成了金融风险的发酵剂,使金融风险变得更加集中,更加不具有可预测性, 大大增加了金融体系中的风险。(三)金融关系全球性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当中, 一个重要的现象是金融经济的过度扩张, 这种过度扩张的后果是造成世界经济财富价值体系的极度扭曲,导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节。如此的后果便是: 一旦一国特别是占主导的国家金融市场出现波动、危机, 另一国将遭受金融传染的威胁。因此, 金融关系的全球化, 一方面在促进经济协作发展、各要素有效配置;同时,另一方面更是潜伏着危害极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目前, 虽然我国有一系列有关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防范金融危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不足虽然,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但是, 在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金融监管理念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首先, 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 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国际趋势不相适应。其次, 监管者角色定位不准, 金融监管理念模糊。再者,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甚至存在重复与冲突,在实施过程中矛盾重重,缺乏一个健全合理的制度性安排。(二)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缺失目前,我国在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存在欠缺,具体表现主要为: 第一, 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权过于集中、救助工具单一、拯救标准不明确等不足。第二, 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法》确定的, 其中关于接管标准、接管组织行为限制、以及对重整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第三, 存款保险制度缺位, 金融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 导致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过于繁重。第四, 法律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则,没能形成完整的市场退出法律保障体系。(三)银行等金融机构法律责任制度不足《公司法》将公司股东的责任确定为以股东出资与公司的资本为限的有限责任制度。然而,在这种制度安排下, 很容易出现一种收益与责任不平衡的情况。因为,股东和公司内部人员分享高风险业务的回报, 作为债权人的客户收益则是有限的。当高风险业务遭受损失时,股东的损失仅仅限于其向公司投入的资本,其余损失则转嫁给了债权人( 客户),并最终转嫁给整个社会承担。(四)政府行为定位不明确、干预行为存在不当由于我国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调控制度不完善, 往往会出现政府对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的不当干预。一旦危机爆发,对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整个经济体系产生巨大冲击时,使得风险继续积聚。三、我国金融风险法律分散机制设想(一)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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