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科委、北京市部分金融机构和部分科技企业等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本会根据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团结科技企业和金融、投资机构,多渠道、多形式筹集科技资金,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优化资金效益,以促进科技进步。
本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委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接受北京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科技产业与金融对接模式的实践调研和理论探讨;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需求互补的信息平台;
三、举办各种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金融投资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会员单位的融投资运作质量;
四、通过举办年会、论坛、项目推介会以及具体项目合作等形式的活动,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络与合作,为融投资项目的成功创造良好环境;
五、组织专家学者和成功企业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资本运营进行咨询顾问服务和个案辅导;
六、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平台的建设,为会员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金支持、商业往来以及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快捷优惠的服务。
七、组织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国际业务模式的借鉴,为科技企业的国际化创造条件;
八、其它业务。
第三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信用观念,加强会员的信用自律。
第七条 整合利用会员信用信息,推行信用产品的使用,搭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开展与信用相关的各类培训。
第九条 开展会员间的信用互助。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团体会员资格。
北京地区各类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资格。
凡从事和关心科技与金融理论研究和实践以及从事科技、金融工作及其管理方面(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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