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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市场营销渠道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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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营销渠道管理要求
一、营销渠道管理要求
总则
第一条 内涵
本企业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时所经过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介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要求关键对象为销售渠道中间步骤。
代理商
第三条 企业代理商是受本企业委托,依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企业生产产品中间商。产品销售后,本企业根据销售额一定百分比付给其佣金作为酬劳。
第四条 企业代理商和本企业是委托销售关系,代理商负责推销产品,推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用户直接向本企业提货。
第五条 本企业可同时委托若干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一样地域推销商品,本企业亦可同时参与一些地域直销活动。
第六条 销售代理商是一个独立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企业全部产品,不受地域限制,并拥有一定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 销售代理商是本企业全权独家代理商。本企业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理商实施佣金制,但其佣金通常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九条 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代销业务。依据协议,本企业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相关费用后再交付本企业。
第十条 寄售商通常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用户立即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十一条 经纪商既无商品全部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价格、产品及通常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 经纪商和本企业不签署协议,不负担义务,和本企业无固定联络,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百分比通常较低。
直销商店
第十三条 直销商店需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 直销商店业务造访次数要求为:A、B级店面每个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个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全部直销商店必需实施统一市场零售价,若经查直销店面零售价不统一,必需追究该区员工责任。
第十六条 直销商店依据营业额可采取给扣制。
第十七条 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需处于最醒目标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需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要求商店货物必需优异先出,员工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方便出现问题能立即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将企业要求传达至用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求主管调回企业仓库。
第十九条 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步骤出现破损,必需当日调换,许可拖至下月调换。
第二十条 用户提出任何意见或提议,业务人员必需当面统计,自己职权范围能予处理立即处理,不能处理上报企业主管,必需在3日内回复用户。
第二十一条 员工必需很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情况,其中包含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部分家眷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员工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用户。
经销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业务必需由企业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业务代表经营,企业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经销业务一律实施协议制,协议文本各分企业要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代表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B代表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协议。
第二十六条 A级经销商经营分为淡旺季。旺季时因为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需按协议要求货到付款,不然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久经营,可合适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需全数收回货款(比如,1日发货,在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经营不管淡旺季,一律货到付款,不然出现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损失。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破损、变质、超出保质期产品,本企业一律不予负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企业将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每十二个月需对各经销商制订销售指标,依据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批发商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下由分企业奖励,20万元以上由行销部奖励。金额视为分企业费用。经销商未附协议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统一查对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 多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第三十一条 每十二个月销售指标须根据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定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企业需帮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计划市场,提供良好经营策略。标准上要求经销商根据企业要求价格进行销售,许可上浮5%,但不作具体要求,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实施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它地域市场,造成价格混乱,一经发觉,第一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
第三十四条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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