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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标准规定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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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已经20XX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升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预防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要求相关产品必需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布,并会同相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等互利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该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其授权相关部门对外签署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础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订、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订、公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该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多项认证模式组合,具体模式包含:
(一)设计判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验;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检验;
(五)企业质量确保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验;
(六)获证后跟踪检验。
产品认证模式应该依据产品性能,对包含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危害程度、产品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风险情况等综合原因,根据科学、便利等标准给予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适用产品范围;
(二)适用产品所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标准或要求;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原材料确实定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验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验要求;
(十)认证证书使用期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要求;
(十二)其它要求。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该委托经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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