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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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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其它组织(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企业、其它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近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和个人通过银行贷款融资难度增大,使得民间借贷更加活跃。但由于民间借贷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又缺乏监管,操作不规范,一直存在较高风险,极易发生经济纠纷,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部分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会泽法院近三年来收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
2010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600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59件,%;2011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655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90件,%;2012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609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101件,%。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涉诉主体多元化。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多为自然人,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是亲友、同事、熟人和同学关系,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费。现在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体则呈现多样化。一是债权人多为有一定积蓄、较为富裕的群体,大多数为妇女和老人,出现少部分债权人为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放贷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投资经营,利率较高。二是债务人多为个体工商业者和想投资致富的个人。三是借贷过程中出现了保证人、中间人、证明人的参与。
2、涉案金额大。案件标的从过去一些自然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几百元、几千元发展到上万元,几十万元。大标的案件数量的陡增,反映了借贷规模扩大化的趋势。一些放贷人将社会家庭中闲散资金吸收进来集中放贷,放贷金额常常达到数十万元。此类案件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且放贷人背后牵扯到数十人的利益,涉及面较广,一旦处置不当或债权无法实现,可能会引发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群体性纠纷等社会问题,使司法陷入被动,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3、借贷手续不规范。借贷手续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没有利息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有的见证人还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对担保条款的约定也极为简略,仅有担保人的签名,而无担保方式的约定,绝大部分不动产抵押担保中均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有的用房产抵押的,仅将房产证交由债权人保管。
4、借贷利息约定偏高。无息借贷的案件比例逐年减少,而要求给付利息、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比例则逐年增加,反应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营利性越来越强。部分案件利息的约定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从月息1%至3%不等。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高利贷问题十分突出,规避法律的手段也更加高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或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直接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或对未归还的借款,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以计算复利;或通过约定巨额违约金,谋取高利。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被告虽提出借据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或利息计算过高的抗辩,但被告往往对自己的抗辩举证困难,多数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而法院仅凭借条内容无法认定是否存在高利贷,很难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从而导致可能间接保护了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高额利息。
4、案件审理周期长。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不愿出庭应诉,拒签法院应诉材料,消极避债。原告起诉前弃家逃债,举家外迁,下落不明等情形十分普遍,被告缺席或公告的案件大幅上升,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只能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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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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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