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性醉酒,是指引用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
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 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 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伤人或自伤后果。发作时有意识障碍,
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段妄想。病理性醉酒不同于生理性醉酒,其属于一种精神疾病, 病例极为少见, 可能与患者个体素质或原有脑损害如外伤后遗症、癫痫、脑动脉硬化等引起大脑不能耐受酒精有关。因此,不能简单的把病理性醉酒的患者当成醉酒的人, 来考虑其一旦触犯刑法后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处于病理性醉酒状态的行为人, 其此时的行为不受意识支配, 就如同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 行为人在病理性醉酒的状态下对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 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应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事前并不知道自己会发生病理性醉酒症状。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仍坚持饮酒, 则不应只考虑其处于病理性醉酒这一无责任能力状态的阶段,还应考虑到其先行行为阶段。
在先行行为阶段, 此时行为人完全具有责任能力, 受自由意志支配,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 仍大量饮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虽然病理性醉酒状态下的行为人不受意识支配, 但在先行行为阶段其是受自由意志支配的。 先行行为与其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没有关系的,而是密切联系的。如果行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时,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故意,但是明知自己一旦饮酒就会陷入无意识状态,
有可能实施一些不受意识控制的危害行为, 却仍然饮酒,对于自己陷
入无意识状态后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
病理性醉酒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