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修订日期: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派出国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博采众长,为我所用,提高我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培养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根据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山东大学出国人员管理细则》(山大字〔2003〕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出国留学工作的改革措施,结合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医院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1.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山东省自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2.个人经科室同意和支持,根据交流协议或通过对外联系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含合作研究),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二、选派
(一)选派原则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按期回国、违约赔偿的选派原则。
2.派出工作应以促进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为前提,结合医院人才培养计划,使之成为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重要手段。
3.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拔。
(二)选派途径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留学、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等渠道,与我院人才培养有关的出国事宜,均需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出国探亲等也须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选派计划
1.为保证我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派遣,医院每年制定出国留学人员计划。
2.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年度派出建议计划,人事部在各科室报送的出国留学计划的基础上,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拟订下年度派出计划,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选派方法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实行公布留学项目、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医院推荐、学校人
RS—018: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修订日期:
事处组织审核批准后申报的程序;
2.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项目自愿申报,申请人员需获得所在科室及医院同意,学校审核后才能申报。对于列入医院年度派出计划人员,医院优先推荐;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报,实行医院公布项目,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同意,由人事部组织相关专家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由单位公派出国、对方不提供资助的,根据项目情况发放补贴。
(五)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工作勤奋,身体健康。
2.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外语达到出国留学要求。
4.出国留学人员应满足服务期限或协议要求。一般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满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2年。在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服务期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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