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石台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和《广告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公益性商业户外广告(以下简称“广告” )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广告基本要求
11 广告的形式:户外广告
12 广告的内容: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内容
13 广告媒体面积:6X30米共计180平方米
14 石台县与祁门县交界处 (横渡镇洪岭村)
15 广告审批:审批手续由甲方提供资料,乙方负责办理
第二条 广告的发布期限
21 广告的发布期限为壹年 ,自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7日。
第三条 广告发布
31 甲乙双方确认画面形式及内容后,乙方在5日内制作、安装完成。
32 乙方应维护管理广告及其设施,保证其在发布期限内持续正常使用,并保证其安全。如广告所依附的建筑主体、广告画面在发布期间损坏,乙方应尽快修复。
33广告画面的制作更新和安装甲、乙双方协定;
第四条 广告费及支付
4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广告费,包括高清晰加厚画面制作、安装和广告位租金、维护费为:180平方米X60元/平方米,计10800元, 总额人民币大写:壹万零捌佰元整。
42上述广告费,支付时间为广告发布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为体现互惠互利原则其中20%以甲方产品按出厂价折抵广告费。
第五条 相关权利和侵权责任
51 乙方保证其已经取得广告所占用的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合法有效使用权,使用期限不少于本合同21款规定的发布期限。如果对上述土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权存在争议,则由乙方单独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因此导致广告自始无法发布或中途终止发布,则退还甲方剩余的部分广告费。
52 广告画面为甲方所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能有侵权行为,否则,责任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政策调整、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人为损害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6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可以解除,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但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未投入使用的费用。
第七条 合同生效
7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本合同的修改或解除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其生效方式如上述71款之规定。
7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石台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二O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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