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申诉书
同安***饭店就“同药监经处告字〔2014〕**号”文件的申诉陈述同安药食监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饭店的负责人***,我店2013年11月底我店由于经验不足(新开业的钣店),在给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 ) 导致同安药食监局(以下简称食监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对我店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食法》第九条:经营者食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我店做出了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告知。对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处罚申诉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条:
第一、我店是新办的餐饮小店,2013 年9月办的卫生许可证,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店自2013年11月份开业以来接的第一个客户由于食材加工不当导致该公司部分员工1人有轻微的食物中毒现象发生事故发生后,我店积极配合治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7900元,
第二、目前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凉解我店的过失形为,
第三、我店是新开办的小店开店所产生债达8万左右,刚开业又发生食材加工不当事件,给我店也带来极大负面影响,我店现已陷入经营困境,无经济能力承担贵局处罚人民币30000元
综上所述,我店由于经验不足刚开业就发生食材加工不当事件,事件发生后也取得了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凉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7900元, 该事件
深切期望食监局能根椐我店实际情况,对于我店食材加工不当事件酌情裁定,降低对我店的处罚额度。
此致
敬礼
申诉陈述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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