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支付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运行可持续和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门诊、住院、大病等待遇支付政策。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参保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分类管理,具体等级设置如下: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诊所、门诊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一级医院;二级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二级乙等医院、二级
专科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三级I类医院(县级医院、市级三乙和三级专科医院)、三级II类医院(三级甲等医院)。
第七条 住院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最高支付限额按比例支付。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类别
级别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元/次)
基金可支付比例
备注
统筹
区域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
85%
一级
100
75%
二级
200
75%
三级
I类
300
75%
县级医疗机构
I类
800
70%
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I类
1000
45%
未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II类
(甲等)
800
65%
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II类
(甲等)
1000
40%
未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统筹
区域外
经转诊
省
1000
55%
省外
1500
未经
转诊
省
1500
30%
省外
2000
参保重度残疾人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取消我市“当次医疗总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赔付”政策,其余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商业保险实施方案和市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8号)执行。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比例支付,未转诊(重、危、急等特殊情况除外)的按60%比例支付(重大疾病病种见附表)。
。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待遇按病种定额方式结算(另行制定)。
,按床日限额支付,平均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20元,医保基金支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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