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
乙方系甲方雇佣的临时工,2011年8月27日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手指受伤。受伤后乙方入院治疗。出院后,乙方委托A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其伤势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甲方对乙方的不幸深表不安与遗憾,并与乙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现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事故发生后,甲方已经向乙方预付了5000元医疗费及2011年8月27日至2011年9月15日期间的误工费 元。
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已付费用外,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20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60000元(大写陆万元)赔偿金,该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不含第一条约定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宜昌市城镇居民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所有赔偿费用。乙方收款同时应向甲方出具等额收据。
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额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赔偿金,甲方履行给付义务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甲乙之间的此次纠纷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
六、本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均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
七、如甲方履行完付款义务后,乙方及其亲朋好友再以此事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履行任何义务,乙方须向甲方承担2万元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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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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