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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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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规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规 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筑管理有序、服务规 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规划名称:
建筑区域坐落:
建筑区划四至:


西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第三条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 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 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 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网络通讯系统等设备。
(二) 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井、垃 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本俸明细表,见附件一。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 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
(二)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业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业务;
(三)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页顶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 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约定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四)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收入,弥补共有部分经营成本后、倘有剩余收益将归建筑区划内全 体或者相关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倘有剩余收益将归建筑区划内全
体或者相关业主所有,并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
户。
(六) 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所得收益,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
例分配。
(七)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部分业主有
部分物业管理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八)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 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
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九)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共有部分的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
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开放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保留所有:
1、 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
2、 会所;
3、 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及会所相关的全体设施设备;
4、 未出售的商业用房;
5、 未出售的住宅用房;
6、 上述各保留部分外立墙及天台等。 开发建设单位保留上述物业部分的产权,分割产权转让,出租等处分权利,并负责正常维护及承担相 关支出。
第七条 建设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 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放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 20%以上业主想物业所在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八条 业主 /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 业主 /使用人的权利
1、 在相关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后,业主在不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前提下对其名下物业拥有合法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2、 业主拥有全权将其名下物业之相关权益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只有出售、 转让、 馈赠、抵押、
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业主或任何人同意,但须遵守及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 之条款。
3、 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本物业区域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物业所属部份的共用部位和 共用设施设备,以便适当使用及享用其名下物业。
4、 业主有权按法规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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