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全部使用本市财政预算资金或全部使用纳入本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
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号)的标准和规模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
求,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
标。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赔
偿、垫资等为理由,或以非关键性相关专业为理由,要求直接发包。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
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计划、经贸、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力、公厅印
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
号)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O
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发包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发包审批手续, 取得批准,方可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 发包申请审批;
(二) 招标组织机构的确定;
(三) 送审草拟的招标文件,安排招投标日程;
(四)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放;
(五) 招标文件购买或发放;
(六) 投标报名;
(七)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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