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005》
5. 1. 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 3h的日照
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
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气候区划
I > n > m、vii气候区
IV气候区
V、VI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
(h)
>2
>3
>1
有效日照时
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
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 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 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 3h的日照标准。
小学教学楼 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中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楼 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版)
, 当一套住宅中居 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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