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C
代市长申长友
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 科学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地承包方将其林地承包经营 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林木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不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
(二)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三) 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四)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督管 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 好集体林权流转有关工作。
第六条有下歹0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一) 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
(二) 权届不活或者有争议;
(三) 依法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第七条 林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和 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林权流转期限应当符合下歹0规定:
(一)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不得超过70年;
(二) 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 流入方再流转其林权的,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 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 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流出方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发包方备案。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林权的流转,应当征得发包方同 意。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流转:
(一) 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二) 公布林权流转方案及收益分配;
(三) 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四) 流入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报经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批准;
(五) 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六) 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
(七) 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林权流转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一般 包括下歹0内容:
(一) 流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
(二) 流转的林地类型、坐落、面积及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 株数等;
(三) 林权证号;
(四) 流转方式;(五)流转林地的用途;(六)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七)流转价 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八)林木采伐、更新造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责 任和风险的承担;
(九)林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时补偿费的分配;
(+)合同期满时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
(十一)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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