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 1条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有下列三个方面:
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 救济制度,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 ,其目的就是防止并纠
正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
政复议法从这一目的出发,确立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就应当弄活楚什么
是行政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 基于行政职权所单方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后果的公务行为。 从一般意
义的理解,行政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人,主要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 职权,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措 施、行政执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公务行为 ,都是行政行为。
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诉 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决定、命令” ,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就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类。 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明确
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样,也是审查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法中除明文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条文以外 ,都是专指具体行
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由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一并提出对所依据的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建立起由人民群众启动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要求的 监督机制,并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 度,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这部分内容在后面的释义中将用一定的篇幅作详
细讲解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 影响,因为具体行政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物而作出的 ,都是由行政机关的工
作人员直接具体操作,因此,就有可能出现违法现象,有可能作出不适当的行政行 为,从而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遵循行政法基本原 则,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了一系列法律
规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即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合法 性原则适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合理性原则适用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国外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律都强调与贯彻这两项基本原则,这两项基本原则贯 穿于行政法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之中。
英国的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有两项,即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 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指越权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条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