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 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 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 1单元1票,非住宅 房屋每3000平方米1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 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
第四条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业主委 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 ,道德
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1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 ,可以 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其中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必须 有2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 ,不经公告,选举无
效。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 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 1名监票人。
第十条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公 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1个月内将候选人 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第十一条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的,由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两名工作人员直接 送达业主手中,并办理送达手续;邮寄送达的,须留存挂号存根。
第十二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可以
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第十三条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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