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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意见.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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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暂行)的通知发文单位: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毕署办通[2005]18 号发布日期: 2005-3-21 执行日期: 2005-4-1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暂行) 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二 00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毕节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意见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参保及基金管理(一)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统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 煤炭开采业暂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煤炭开采业参加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具体意见另行制定。我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工, 均有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 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参保职工身份证的复印件, 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名册》。单位发生参保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 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5 个工作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三)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四)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00 % 计算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60 %计算工资总额。(五)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 将行业划分为 3 个类别: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缴费费率可以上下浮动。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 %; 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 %; 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 3 %( 煤炭开采业除外)。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 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按劳社部发〔 2003 〕 29 号文件执行。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启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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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