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办公用)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租赁标的及面积
乙方承租 号 园区 号楼 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该房屋为产权人 全权委托甲方统一经营、租赁,甲方具有该房屋的全权经营管理权。
详见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图》。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系办公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该租赁房屋的用途,办
公内容不得超越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三、租赁期限、房屋交付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日。
2、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乙方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乙方应按约支付首期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租赁保证金、首期物业服务费、物业履约金、用电保证金等费用后,甲方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乙方须在《房屋租赁交付确认书》上书面签字确认接收。
四、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
1收费标准:该房屋的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单价总额小计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其中综合配套服务费包括:配套服务费、科技孵化服务费)。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
扣除租金,即为甲方享有的综合配套服务费。
2装修期收费: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提供乙方 天的装修期,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装修期间,免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
3、装修期满或无装修期的收费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按本条第1项收费标准计收租金及综合配套服务费,具体项目的发票开具方式如下:
1)租金:租金由产权人享有,甲方代为收取,甲方在收到租金 日内负责将税务代开的租赁发票交给乙方。
2)综合配套服务费由甲方享有,由甲方在收到乙方该费用后的 日内直接向乙方出具服务业发票。
4、付款方式
如没有装修期,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预付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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