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个人航空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
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内的物品。
保险标的为持有本合问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乘客所托运的个人行李
第三条
被保险人为在本合问约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上列明的乘客。
第四条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受被保险人委托购票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一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自保险行李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托运凭证时起至被保险
人离开本次运输工具并从承运人处领取到或应当领取到行李时止,因发生下列原因之一 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 ,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
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时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
行李遭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
(三)
行李遭受雨淋;
(四)
由于非包装不善原因的包装破裂所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
(五)
行李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
(六)
行李丢失。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行李内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 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四)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行李内物品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五) 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内物品的散失或损毁;
(六)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七) 被保险人行李内物品所造成的其他行李内物品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因领取行李凭证遗失而被冒领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行李的外在包装、旅行箱本身的破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单程、往返和一年期三种,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 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
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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