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宁静治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1、公司范畴内因机器维修、设备维修、基建施工等原因,需进行短期的、所在不牢固的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
2、公司范畴内各机修车间或其它车间内长期的、所在较牢固的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
1、普通部位(C级及以下重点部位)的临时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部分范例填写《普通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本部分批准(属发包工程的,需经发包部分批准),报人力资源及宁静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B级重点部位的临时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部分范例填写《B级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本部分批准(属发包工程的,需经发包部分批准),报人力资源及宁静部审核,经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A级重点部位的临时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范例填写《A重点部位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逐级审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长期、所在较牢固的各机修车间的动火作业,由本车间卖力人范例填写《长期定点动火作业申请表》,经本部分批准,报人力资源及宁静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船舶维修动火作业,须由船主或船代报海事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周六、周日及机器抢修需动火作业的,经人力资源及宁静部审批同意后,即可进行动火作业。
7、对动火作业的疑难问题,动火作业部分或工程发包部分应组织公司人力资源及宁静部、技能部等职能部分的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协商。
8、动火作业申请表一经审批后,作业部分应严格凭据规定的时间、所在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延长作业时间、改变作业所在。如有变动,应重新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重新审批。
三、动火作业期限
1、动火作业部分应尽可能会合摆设动火作业,尽量缩短作业时间。
2、因维修机器需进行动火作业的,动火期限不得凌驾7天;特殊情况下,可由部分书面申请延长作业时间,但不得凌驾20天。
3、发包工程项目需动火作业的,动火期限不得凌驾3天;特殊情况下,由工程发包部分书面申请适当延长作业时间,但不得凌驾7天。
四、动火作业申报
1、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前,动火作业卖力人必须到动火作业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动火点及其周围的情况、物资存放等情况。
2、动火作业卖力人必须如实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文字精简、描述准确;须要时,应画出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的现场图。
3、动火作业部分必须针对所使用的设备、作业东西、周围情况及作业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等情况,制定出可行的宁静防备步伐,以便实时消除作业历程中产生的意外情况,确保作业宁静。属高空作业或近水作业等特殊领域的,除制定一般的宁静防备步伐外,还应制定出作业人员、设备等的宁静防护步伐。
4、动火作业部分或工程发包部分必须做好动火作业的登记及作业人员资质、宁静防备步伐等的审查事情。
五、动火作业的宁静治理
1、各部分必须摆设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动火作业。
2、发包工程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发包部分卖力审核其是否有效,并将资格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质料随动火作业申请表报批;不然,审批单位不予以审批。
3、动火作业前,作业部分必须对动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及宁静装置进行查抄,确保其切合宁静要求;属发包工程动火作业使用的设备及宁静装置,由工程发包部分督促承包部分进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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