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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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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约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聚会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凭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执法之规定,就适用执法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条约历程中产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条约,但已形成劳动干系后产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报酬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大概通知,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惩罚: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凭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凌驾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大概通知,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凌驾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大概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大概通知,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大概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条约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归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见告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畴,当事人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大概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大概劳动条约履行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统领。
劳动条约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下层人民法院统领。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归并的,归并前产生的劳动争议,由归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产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蒙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条约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配合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配合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大概一方产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条约、淘汰劳动报酬、盘算劳动者事情年限等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条约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付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亭的人为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凭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条约,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息争除劳动条约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条约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证明格式。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条约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赔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大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凭据劳动条约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大概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大概无故拖欠劳动者人为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事情时间人为报酬的;
(五)低于本地最低人为标准支付劳动者人为的。
第十六条劳动条约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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