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一期工程配套及辅助设施(先行实施部分)港池工程 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
项目名称: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一期工程配套及辅助设施(先行实施部分)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
委 托 人:广州中船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
咨 询 人: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2010年 8 月
第一部分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
委托人: 广州中船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
咨询人: 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服务”有关事项签约如下: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服务:
项目名称: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一期工程配套及辅助设施(先行实施部分)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
服务内容:见专用主要条款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标准主要条款;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专用条款;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主要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业务自2010年08月11日开始实施,至委托人双方完成履行完本合作合同权利内容义务签约工作终结。
本合同一式陆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二份。
委托人:广州中船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 咨询人:北京德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26号八楼 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航丰路9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科技园区支行
账 号: 账 号:814813841108091001
电 话:84278843、84278069(传真) 电 话:010-83682860,83682127-200
第二部分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
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标准主要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外与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计价依据中议定的部门规章、造价咨询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计价依据:
中船广州低速柴油机生产基地港池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项目适用的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及审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投资与工程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宏观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各种投资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42号文《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 271—2008);交通部2004年《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交通部交基发[1998]112号文《内河航运水工建筑
港池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合同(业主修改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