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社章程
村土地合作社章程
(月 日提交首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本社
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土地管理体制和集体土地组织治
理机制,根据〈〈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XX市委、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XX镇 村土地合作社。
本社住所:XX县XX镇 村。(或 路_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
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由实际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基础组
成,并作为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负责管理原辖村农用地,
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土地所有权和委托经营管理权。
量化到户的土地承包权仅作为社员享受土地资产收益分配的
依据,所有权仍属土地合作社集体所有。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 ,按
国家政策处理。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以及
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等农用地一并纳入土地合作社统一管理
与经营。
其它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等参照以上条款入股土地合 作社。
第五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白主经 营、白负盈亏。
社员以其量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合作 社以其全部土地经营权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土地经营与 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七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 开展生产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 社员资格:本社辖区范围内承认本社章程、白愿以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承包户。
第九条 以依法、白愿为原则。
第十条本社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 因转让或其它原因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 因死亡或其它原因造成土地承包户主及其户内成员消 亡的;
(三) 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一条 社员(承包户主)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
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合作社应当在 1个月内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 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二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土地股权证书的社员均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按股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理权;
(三) 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
的权利;
(四) 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
权;
(五) 享有对本社社管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 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七) 按有关规定享有土地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
利。
(八) 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和依法罢免。
(九) 依法享有土地征收政策补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社员应尽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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