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信贷合同(1)
中外买方*贷合同 为支持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同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中国出口的资本商品、专有技
术和有关劳务的贸易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应“买方”的要求,中国银 行 分行同意提供贷款, 为上述合同的执行向买方融通部分资金。为此,
以买方(以下简称“借款人”)为 一方,以中国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
“借款人”)为另一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
点)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定义 一、“贷
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和责任。 二、“提款”:贷
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提款电 报,通知提款用以
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 三、“承担期”: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本合同
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 为止的期间。 四、“计息期”: 1•自
第一次提款日起,即自贷款帐户的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六个月的期间 为一个
计算期; 2 •每一个计息期的末日应与第一次提款日同日; 3 •如该
期末日无同日,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 4•如同日不是营业日,即顺延
至继后的营业日; 5 .如继后营业日跨入下月,即倒溯至前一个营业日。
五、“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 按实有天数支付的 该 期利息。 六、“还款日”:自承担期终止日起,三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
息日开始的,连 续 个付息日,为借款人分期还款之日。 七、“美
元” u・s・Y:可以自由划拨和自由兑换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偿货 币。
八、“营业日”:北京、伦敦、纽约三地银行营业之日,同时又是后两地的美 元 拆放市场营业之日。 九、“年基数”:利息计算以3 6 0天为年基数。
十、“月”:日历月。 十一、“日”:日历日。 十二、“伦敦银行同
业间贷款利率” libor :当付息日前的第二个营业日, 伦敦时间上午十一
时,由指定的参考银行报出的伦敦欧洲货币市场上的商业银行 之间六个月期美
元贷款利率,经由中国银行*敦分行于同日以电传分别通知贷款人 和借款人。 第二条 贸易合同 借款人在此确认:已于 年 月 —
日在(某某地方)与卖 方订下列合同。 合同号码: 金 额: (美元) 其中由中国制造的部分,占合同总金额的 %,
即(美元) 商品名称: 定金加现付的百分率:
交货条件:
第三条贷款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同意向
借款人提供总额不超过 万美元的贷款,
用于支付上述合同总金额的
%给卖方
第四条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
后可以提款。 一、借款人组织规章、最近财政年度的、经当地开业的会计
师签证的财务报告 书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 二、借款人所在国政
府对借款人进行营业、签订本合同的批准文件。 三、担保人出具的在借款
人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之本息时承担还款责任的 不可撤销的保函(或其它
担保手段)。 四、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承认该当局
了解借款人在本合 同中所负的各种责任,并对借款人用以支付所有在本合同项 下各项付款的外汇许可 证书(可视所在国不同的管汇规定决定需否)。 五、 借款人提供,已按贸易合同规定,付讫定金和现付部分款项的银行证明文 件。
第五条 提取贷款 一、借款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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