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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新区保护的规则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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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新区保护的规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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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新区保护的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方法实施前在生态新区内经批准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和设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由市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进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新区包括景区和外围维护区。南至大道及铁路,西至高速公路,北至高速公路(以下简称四至界址)新区详细的四至界址,由市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乡村规划合理划定。景区和外围维护区具体的面积与界线根据《地区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生态新区的建设遵循严格维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生态新区内的土地。
第五条在景区内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商业活动。
第六条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负责生态新区的维护管理工作。市城管、民政、工商、环保、教育、广播电视、经贸、水利、林业、交通、文化、卫生、旅游、国土资源、劳动保证等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新区的维护管理工作。
以及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生态新区内的土地利用、资源开发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经批准的生态新区规划,服从统一规划管理。
第七条对于维护生态新区有显著效果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地区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市乡村总体规划》前提下。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部门)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部门)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九条生态新区的四至界址。
第十条生态新区的国土资源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应先经市管委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生态新区内的建设项目。送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在景区范围内。必需限期撤除并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原依法批准兴建的建(构)筑物,依照生态新区规划允许保存的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相协调的应当限期改正。依照生态新区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单位和建(构)筑物,应当在限期内迁出或拆除。对限期改造、撤除、迁出应当给予弥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以及规模等。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污染和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五条市管委会应当根据生态新区规划。逐步完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管委会应当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做好生态新区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市管委会应当做好生态新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野生动植物维护和防治病虫害工作。
不分权属均应由市管委会依照规划指导抚育管理,景区内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砍伐。
严禁砍伐生态新区内的古树名木。
第十八条市管委会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采取平安措施后方可在指定地点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和林缘地带进行炼山、烧荒、野炊。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经市森林防火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生态新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再由市管委会报市林业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条市管委会应加强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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