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案例集
一、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和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提议股份。股份章程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定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定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定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企业将以募集方法设置,除了提议人按要求认购股份以外,其它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
试分析:
1) 提议人是否符正当定人数 ?
2) 企业注册资本是否符正当定最低限额 ?
3) 提议人出资是否符正当律要求 ?
4) 股份公开募集是否符合《企业法》要求 ?
二、张某,是一位个体户。她和另一位个体户共同提议成立了一家A服装贸易企业,并由该企业买下了张某全部产业。不过,企业并没有给她现款,而只是给她股份和债权(即企业认可欠她钱)。张某几乎拥有了企业全部股份(90%)。因为经营不善,该企业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企业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偿还她借给企业钱。不过,企业其它债权人主张,既然企业成立后业务和企业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企业几乎全部股份,所以,实质上A企业几乎就是张某私人企业,张某就是企业。所以,张某和企业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企业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它债权人共同分配企业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对企业身份到底是什么?
2) 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没有法律依据?
3
) 法院将怎样处理该债务清偿案件?
三、1月,某市A厂、B厂、C厂(均为集体企业)欲联合组建一有限责任企业。三方约定,A厂出资10万元,B厂出资15万元,C厂出资20万元。A厂以现金投入,B厂以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实物作价投入,C厂以现金和拥有专利技术投入,其中专利技术作价3万元。三方出资加起来不到50万元,不够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于是三方又达成一口头协议,许可C厂专利技术作价8万元,填补上5万元缺口。待企业成立后,再修改章程,将C厂出资由25万元改回到20万元。降低5万元用A、B、C三厂在企业盈利中按各自出资百分比扣除应分利润来补足。
同年3月,企业正式成立。依据原先口头协议,A、B两厂董事会组员要求修改章程,但遭到C厂董事果断反对,认为专利技术作价8万元不能更改,否认企业成立前有过口头协议,以图在企业中占有二分之一股份,这么便于控制企业生产经营和分事更多利润。A、B两股东自然不一样意,双方遂纠纷不停,无法协商处理。企业生产经营也受到影响。5月,因为三方除在专利技术作价问题上有矛盾外,在企业其它方面也存在严重分歧,A、B两股东决定抽回其投资另组企业,并于5月20日按原先三方约定百分比抽走了在企业中资金,。C股东见此情景,认为自己独自无法经营下去,另外也拉不到其它加入者,很是吃亏。但也不能就此廉价了人A、B两股东,就到法院起诉了A、B两股东,以其私自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债务,退还多抽走资金。A、B两股东辩称抽走资金实不得已。原告要求退还多抽资金是无依据,因为原告实际出资只有20万元,而非章程上所载25万元,对此,三方是有过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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