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第一节
一、兵役登记目标意义和通常标准
(一)兵役等级概念
兵役登记是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基础上,对适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和体格目测,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当年征集对象一项关键法律工作。
《宪法》第五十五条要求: 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中国每一个公民神圣职责。依据法律服兵役和参与民兵组织是中国公民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要求: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全部有义务依据本法要求服兵役。《兵役法》第十三条要求制度。每十二个月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男性公民,全部应该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根据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称应征公民。《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十二个月6月30日以前,应该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成服兵役年纪男性公民,应该根据县、市兵役机关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能够书面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机关、团体、企业机关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该依据县、市兵役机关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域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记录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同意。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称应征公民。这些要求是开展这项工作法律依据。
(二)兵役登记目标意义
兵役登记目标,是为了强化公民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观念,掌握兵员动员潜力,并为征兵做好必需准备。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入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中国兵役制度,提升全民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加强后背力量建设,含有十分关键意义。
1、兵役登记是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中是加强中国后备力量建设,做好反侵略战争准备需要。
3、进行兵役登记是征兵工作改革需要。
(三)兵役登记通常标准
兵役登记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工作,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和登记结果充足利用,兵役登记必需遵照以下标准:
1、依法登记标准。
2、重视教育标准。
3、方便群众标准。
4、服务于平时征兵和战时动员标准。
二、兵役登记范围、对象和条件
依据《兵役法》等要求,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男性公民,当年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男性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也能够参与兵役登记;兵役登记时可申请应征报名,也可申请暂缓应征。往年已经参与过兵役登记,可登录征兵网对个人登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并申请今年应征报名。兵役登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适龄男青年网上填写个人基础信息,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持此表及身份证件前往乡(镇、街道)兵役机关进行现场确定,兵役机关将按相关要求确定其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县、乡兵役机关将设置兵役登记站,立即受理网上兵役登记和政策咨询,为不方便上网适龄青年提供现场登记报名和表格打印等服务。全国征兵网上
也为适龄女青年开通从军报名服务。
第二节
一、征兵工作基础概念
(一)征兵基础含义
征兵是指在平时依据法律要求,经过一定工作程序,将符合服现役条件应征公民征集到军队服现役。
征兵基础含义有四点:一是征兵指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它和战时兵员动员有所区分。平时征兵是保障部队兵员正常更替,使部队一直保持年轻力壮和旺盛斗志;战时兵员动员是国家为进行战争而征召适龄公民和预备役人员入伍,是保障军队扩编和部队伤亡补充需要。二是征兵带有一定强制性,必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民有普遍依法服兵役义务,国家依据法律要求,征集适龄公民到部队服现役,对拒绝和逃避兵役义务,要给惩处。三是征兵要经过一定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对征兵工作要求了若干阶段,比如兵役登记、体格检验、政治审查、审批定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等。只有认真组织好征兵各个阶段工作,才能使征兵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新兵质量。四是征兵实施时间集中。从征兵开始到结束只有两个月时间,而且一环扣一环,不许可拖延,不然将影响征兵任务完成。
(二)征兵目标意义
征兵是为部队输送兵员,为军队建设服务一项严厉政治任务。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确保军队在政治上永远合格,保持和提升部队战斗力关键方法。
1、搞好征兵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需要。军队基础是士兵。经过征兵,每十二个月从适龄青年中挑选大批优异青年输送到部队,补充部队新鲜血液;同时每十二个月又有大批老兵退伍大批老兵。这么年年新陈代谢,部队兵员就会永远朝气逢勃,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
2、搞好征兵工作,是贮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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