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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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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l5l - 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 7月 1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 1986]2630 号 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 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 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 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 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 有关方针、政策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 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 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 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
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 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 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 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 西德、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 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 并征求了部分省、 市和有关部、 委所属的科研、 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 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 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 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 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 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 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 庄(邮编 30038l ),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四章 系统组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0.1 条 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 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 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 l .0 .2 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必须遵循 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 l .0.3 条 本规范适用于加工、 储存、装卸、 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 灭火系统设计。
第 1 .0 .4 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除执行本 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 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 2.1. 1 条 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 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 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 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 水成膜泡沫液。
第 2 . 1 . 2 条 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 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 — 40C,
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 2 .1 .4 条 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 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 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 合液,应使用淡水;
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 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
4 〜35°C。
第二节 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 2 .2 .1 条 系统型式的选择, 应根据保护对 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 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 2 .2 .2 条 下列场所之一, 宜选用固定式泡 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A3独立的非水溶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 总储量大于、等于 200mA3水溶性甲、乙、
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 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 2.2.3 条 下列场所之一, 宜选用半固定式
泡沫灭火系统:
一、 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
类液体储罐区;
二、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 2.2.4 条 下列场所之一, 宜选用移动式泡 沫灭火系统:
一、 总储量不大于 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 200口八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 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二、 总储备小于200口八3单罐容量不大100mA3 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 类液体立式储罐;
三、卧式储罐;
四、甲、乙、丙类液体装卸区易泄漏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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