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1994年7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4〕59号公布,根据 2005年1月13日广
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 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 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结合本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嶂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各单位均应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 加强管理,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 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防治责任与标准
第七条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 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
(二) 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 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 室内外无鼠洞、鼠窝。
(五) 地下管线沟或暗渠应封密。
(六) 新建和改建房屋、马路、街巷的沙井口,应设置活动闸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条 单位辖内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 蚊:每百间厅、房有成蚊的不超过 5间,每间成蚊不超过 3只。
(二) 蝇:饮食业、食品业、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诊所的病房、诊室,机场、车站、
码头的候机、船、车室,以及机关、 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
教室内无苍蝇,其他行业的工作间、车间等有蝇房间必须低于 3%,有蝇房间的成蝇不超过
2只。
(三) 鼠:食品、饮食业室内无鼠迹,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粉 迹法5%、夹日法1%)。
(四)嶂螂:食品、饮食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嶂
螂,其他单位有嶂螂的厅、房数不超过 5%;每间有嶂螂不超过 5只。
第九条单位、住户可自行购置除四害的药物器械对四害进行治理,也可雇请所在街道 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承包治理,但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条居民住户应按照街道、城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爱卫会办公室(下称爱卫办)负责本辖区除四害工作的检查 监督,街、镇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街道、镇以及单位、住户除四害及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所使用的杀虫药物,
须经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并经省、市级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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