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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涉税处理.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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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通常要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一些价外费 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 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 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 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这些费用通常由房地产公司先代收,然 后再转交给委托单位。那么这些代收的费用是否该征税,征税时征何种税以及如 何征?本文拟就这些相关的涉税处理做一简单的梳理。
相关的税务规定及解读
对于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的相 关税法规定中。
1、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税。 《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 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 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 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
(一)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代收费用原则上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 税,即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收取了 , 不论其是否计入房价内或是否开票(与
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区别之处),原则上都要作为计税依据计入到营业额中。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代收费用是不需要纳营业税的,如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 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 号)有明确
规定。其他代收费用都要作为价外费一并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作为代收的印花 税、契税由于本身是税而不是代收的费用所以无需计征。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 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 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 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 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可见,在企业所得税上代收费用是否需要缴税, 关键看开发企业是否将代收 费用纳入房价内以及是否将代收费用开具了发票。如果开发企业将代收费用开具 了发票或纳入了房价内,那么就需要计收入,当向有关部门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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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