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一、 医疗费
1、职员诊疗工伤应该在签署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
2、诊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员诊疗非工伤引发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础医疗保险措施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实,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员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收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能够合适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
3、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诊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相同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50%、40%或30%。
五、 职员因工致残享受待遇
第一情况职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员达成退休年纪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和职员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础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2、保留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合适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要求为其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员本人提出,能够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河南省要求:支付本人16个月、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6个月、4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况职员因工致残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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