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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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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羁系步伐
第一条  为增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治理,防备商品房生意业务风险,保障购房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生意业务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步伐》、《山西省都市房地产生意业务治理条例》等有关规矩、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立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治理事情,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立的商品房在竣工存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条约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罗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步伐所称羁系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羁系协议、设立资金羁系账户的银行。
本步伐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步伐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小我私家。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卖力监督指导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分卖力对羁系银行的预售资金羁系行为进行监督查抄。
市、县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分(以下简称“羁系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治理,其主要事情职责是:
(一)治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羁系协议存案;
(二)治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筹划存案;
(三)监督治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创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向相关部分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羁系其他有关事情。
各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分、人民银行和银监部分应当创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羁系协调机制。
第五条  羁系银行应当凭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羁系协议约定,配合羁系部分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羁系事情,并凭据羁系项目分别创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增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羁系:
(一)按本步伐要求实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对不切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
(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实时向羁系部分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本地羁系部分和人民银行存案。
第六条  预售人应当将拟预售的商品房建立项目,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羁系东西(下称“羁系项目”),在本地选择受托银行并申请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下称“专用账户”)。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羁系项目,羁系部分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治理《商品房买卖条约》预售存案。
第七条  专用账户应以幢为根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根本账户+项目名称,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羁系项目预售历程中,羁系银行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八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羁系项目的根本情况、羁系内容、羁系时间、资金使用筹划、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羁系银行、羁系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配合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羁系协议,并向羁系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羁系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羁系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筹划;
(三)羁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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